风险警示录|打听案情?NO!
很多人认为法治不外乎人情,认为自己委托的律师能够与办案人员多打“情感牌”,自己的案件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效果。
现实是否如此,律师能不能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与办案人员私下接触打听案情呢?
广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推出“风险警示录”栏目,以漫画形式再现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案例。一起来看第四期:律师能否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与办案人员私下接触打听案情?
司法活动是庄严而神圣的。律师和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依法行使诉讼权利。律师作为专业人士,当委托人提出不当要求时,应予以拒绝,并耐心解释法律规定。委托人亦应当充分相信律师的专业知识判断,以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。
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
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
(四)违反规定会见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;
(五)向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,介绍贿赂或者指使、诱导当事人行贿,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;
(八)扰乱法庭、仲裁庭秩序,干扰诉讼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➤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
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、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,应当遵守法庭、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,不得有下列妨碍、干扰诉讼、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:
(一)违反规定会见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;
➤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
第五条: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:
(一)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;
(二)为当事人推荐、介绍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、或者为律师、中介组织介绍案件,要求、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;
(三)接受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;
(四)向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借款、租借房屋,借用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;
(五)在委托评估、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,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、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行为;
(六)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。
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应当在工作场所、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。因办案需要,确需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、非工作时间接触的,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。
来源 | 市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
制图 | 朱凤(粤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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